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5412号 原告:刘义成,男,198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明婧,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丹丹,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军涛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峨眉山市符溪镇金丰路东段5号3幢。
法定代表人:雷建军,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英俊,四川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金辉,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射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市太和街道办事处新阳街兴建巷16号。
负责人:曹鹏,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再兴,四川子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清松,男,系该局工作人员。
原告刘义成与被告四川省军涛灯业有限公司、射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
原告刘义成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义成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军涛灯业有限公司、射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义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义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