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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与即墨市家和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282民初9986号
案件名称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与即墨市家和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即墨市家和福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282民初9986号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共青团路15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K。

法定代表人:徐宝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鑫,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即墨市家和福超市,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泰山一路253号-1。

经营者:徐维星,男,196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即墨市家和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销售印有“万顷湿地军马场”标识侵权产品,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

2020年11月30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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