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833号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7号街坊9(C)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海鹏、陈剑伟,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泉州金顺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九都镇新峰村溪沙58号。
法定代表人:黄保金,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其阳、林俊鹏,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泉州金顺利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陈忠俊 审 判 员 傅兴锴 审 判 员 鲍冬凡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黄双英 书 记 员 洪永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