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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淮安区季桥镇禹智家用电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8民初581号
案件名称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淮安区季桥镇禹智家用电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区季桥镇禹智家用电器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8民初581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婉莹,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区季桥镇禹智家用电器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季桥镇。

经营者:潘华平,具体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L公司)因与被告淮安区季桥镇禹智家用电器经营部(以下简称禹智家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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