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8民初581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婉莹,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区季桥镇禹智家用电器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季桥镇。
经营者:潘华平,具体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L公司)因与被告淮安区季桥镇禹智家用电器经营部(以下简称禹智家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