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828号 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沪杭公路1487号。
法定代表人:李裕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明、余超潘,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泽区丰泽吴养文具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田淮街131号东涂新村5幢504室。
经营者:吴养。
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丰泽区丰泽吴养文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丰泽区丰泽吴养文具商行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丰泽区丰泽吴养文具商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忠俊 审判员 王柳玲 审判员 鲍冬凡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许安娜 附:本案适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