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京73民初867号原告:北京玻钢院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经济开发区康西路261号。
法定代表人:赵俊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巧艳,女,1986年1月1日出生,北京玻钢院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延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女,1983年5月30日出生,北京玻钢院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延庆县。
被告:北京厚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号院2号楼11层1112。
法定代表人:崔鹏。
原告北京玻钢院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简称玻钢院公司)诉被告北京厚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简称厚创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玻钢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巧艳、李静,被告厚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崔鹏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玻钢院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返还专利代理费用2万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3年8月26日与被告签订专利申请代理委托协议,委托被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办理专利事务,从2013年8月至2015年10月,原告共委托被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代为办理发明专利申请15项,截止2018年7月,授权4项,驳回1项,还有10项发明专利拖延未办结。
原告多次向被告催促,但被告迟迟不履行代理义务。
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双方签订的《专利申请代理委托协议》第四条、第五条的约定。
原被告就代理事项一直争论不断。
直至2018年初,原告发现被告不具有专利代理资质,与原告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
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被告不予提供。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专利代理管理系统”中亦查询不到被告的专利机构信息。
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返还专利代理费用遭到拒绝。
被告的迟延履行行为导致原告的专利申请迟迟无法授权,专利权无法及时得到保护,故主张合同到期终止,请求被告返还未授权专利的代理费用。
被告厚创公司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被告代理原告的15件案件中,截止2018年8月31日已有8件结案,其中6件授权2件驳回,剩余7件其中1件处于一审答复后等待中,5件二审答复后等待中,1件实质审查中。
被告并不存在原告所称的迟延履行行为。
对于原告主张解除代理协议,根据双方签订具体协议内容的第九条规定,甲方在合同生效后,可随时解除与乙方的委托代理关系,但甲方支付乙方上述第六条所述的费用概不退回的约束条款,如甲方同意,乙方配合解除合作关系。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6日,甲方玻钢院公司与乙方厚创公司签订专利申请代理委托协议,第一条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专利事务。
……第四条约定,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资料,按照中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撰写及制作中国专利申请有关文件;
乙方在撰写及制作过程中出现问题应及时与甲方取得联系,甲方应及时予以答复,专利申请文件在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递交之前须经甲方确认,乙方以甲方确认文件报件。
……第五条约定,如乙方指派的工作人员因故不能完成该事务,乙方应负责另行指派其他人员接替,并保证代理工作及时完成。
……第七条约定,甲方在5个工作日内付款给乙方,乙方在收到甲方上述第一、第二条所述的资料和第六条所述的费用后,应立即启动代理程序,并在7-10个工作日期限内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递交专利申请文件,取得专利受理通知书后应及时转交给甲方。
后期专利局审查意见下发,乙方为甲方免费答复审查意见,甲方需配合乙方完成答辩审查意见。
……第九条约定,本合同自乙方收到甲方的上述第六条所述的费用之时生效,至授权或驳回初审合同通知书下达为止。
甲方在合同生效后,可随时解除与乙方的委托代理关系,但甲方支付乙方的上述第六条所述的费用概不退回;
如果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给甲方造成实际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数额为乙方所收协议的约定给甲方造成实际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数额为乙方所收甲方的代理费为限。
……第十一条约定,本协议有效期为5年,自签订之日起至2018年8月26日内有效。
玻钢院公司提交15张发票,证明玻钢院公司向厚创公司支付了专利代理费。
玻钢院公司委托厚创公司代理专利申请共计15件,本案起诉时,即截至2018年7月,玻钢院公司称,其中4件专利已获得授权,1件驳回,10件未办结。
厚创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截至2018年8月,15件专利申请其中6件专利已获得授权,1件视为撤回,2件驳回,4件正在审查,2件已答复。
本案开庭时,即截至2019年3月,15件专利申请其中11件专利已获得授权,2件驳回,2件正在审查。
关于厚创公司的专利代理资质。
玻钢院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不到厚创公司的代理机构证。
庭审中,厚创公司对此表示认可,承认其不具备专利代理资质。
关于玻钢院公司主张厚创公司的拖延代理行为。
玻钢院公司的证据显示,申请号2014100111606发明名称为“组合密封结构的耐高温高压快速可钻复合材料桥塞”的案件状态:逾期视撤失效。
视为撤回通知书的发文日:2018年7月10日。
庭审中,玻钢院公司称,厚创公司未及时答复审查,导致该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
厚创公司辩称,未及时答复审查的原因是玻钢院公司拒绝对申请文件盖章。
此外,玻钢院公司提交了15件专利申请中的部分专利缴费信息,证明厚创公司拖延代缴专利申请费用。
上述事实,有专利申请代理委托协议、发票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的审理焦点为:厚创公司是否应当返还未授权专利申请的专利代理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本案中,玻钢院公司与厚创公司签订《专利申请代理委托协议》(简称涉案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
双方均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涉案协议约定玻钢院公司委托厚创公司代理15件专利申请事项,玻钢院公司按照协议第六条约定向厚创公司支付代理费用。
庭审中,玻钢院公司称厚创公司迟延履行代理行为导致专利申请无法授权,且厚创公司不具有专利代理资质存在合同欺诈行为,故厚创公司应当返还未授权专利申请的专利代理费。
对此,本院认为,玻钢院公司与厚创公司签订的涉案协议有效期为2013年8月26日至2018年8月26日。
在案证据显示,涉案协议有效期内,即截至2018年8月,玻钢院公司委托厚创公司代理的15件专利申请,其中6件专利已获得授权,1件视为撤回,2件驳回,4件正在审查,2件已答复。
本案开庭时,即截至2019年3月,15件专利申请其中11件专利已获得授权,2件驳回,2件正在审查。
专利申请是否授权与该专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授予条件有关,授权的时间进度与审批机关的程序要求等综合因素有关,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厚创公司迟延履行代理行为并导致专利申请无法授权,玻钢院公司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厚创公司不具有专利代理资质是否存在合同欺诈的问题。
庭审中,厚创公司承认其不具备专利代理资质。
对此,本院认为,涉案协议并未对厚创公司的代理资质进行约定,厚创公司是否具备代理资质并不是合同成立与否的前提,且厚创公司的代理资质并未影响其代理专利申请行为。
因此,玻钢院公司关于合同欺诈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厚创公司迟延履行代理行为并导致专利申请无法授权,厚创公司亦不存在合同欺诈行为,厚创公司无需返还未授权专利申请的专利代理费。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北京玻钢院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北京玻钢院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于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