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067号 原告: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金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580510188F。
法定代表人:杨和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亨康,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丹,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鸿祥百货店,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新生村尾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04MA31KGWROL。
经营者:杜煌坤,男,汉族,2000年2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新生村尾辽**。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其阳,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鸿祥百货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立案。
原告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鹏腾 审判员 陈美雅 审判员 王 帆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许安娜 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