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民初1086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二环东路**东环国际广场**2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996555。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宝生,山东鼎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明磊,男,197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丁明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0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