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7民初1423号原告:老诚一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戴金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勤,北京志霖(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宾,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鲲之大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北街家园一区7号楼210底商。
法定代表人:卜凤坤,职务不详。
原告老诚一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鲲之大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
原告老诚一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老诚一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诚一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老诚一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