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2541号 原告:梁天韵,女,汉族,1994年8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宇昊,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开胜,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秀菊,女,汉族,1965年12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
原告梁天韵与被告谢秀菊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梁天韵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已申请撤诉。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霖晖,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梁天韵与被告谢秀菊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梁天韵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梁天韵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梁天韵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