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1知民初100号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翁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孝义市义乌商博城乐佳童车玩具店。
经营者:李玉山,男,198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吕梁市孝义市盛世名抵11号楼5单元602。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孝义市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孝义市义乌商博城乐佳童车玩具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
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