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皖0304执1597号之十四被执行人:朱强,男,1963年08月13日生,汉族,住蚌埠市。
本院在执行朱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皖0304刑初127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朱强有公积金账户。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朱强公积金账户内资金3136.03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