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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丽梅与崇州市三江镇景森家具厂、成都黑金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1民初3573号
案件名称陆丽梅与崇州市三江镇景森家具厂、成都黑金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陆丽梅;崇州市三江镇景森家具厂;成都黑金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3573号 原告:陆丽梅,女,198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广东合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成,广东合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崇州市三江镇景森家具厂,经营场所四川省崇州市三江镇三桥村9组。

经营者:周安均。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龙,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黑金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崇州经济开发区宏业大道南段649号。

法定代表人:周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伯吹,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陆丽梅与被告崇州市三江镇景森家具厂、成都黑金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

原告陆丽梅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陆丽梅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崇州市三江镇景森家具厂、成都黑金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丽梅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陆丽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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