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知民初380号 原告:孙希贤,男,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德兴,男,系孙希贤之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启芙,女,系孙希贤之妻。
被告:成都榄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韩小峰。
原告孙希贤与被告成都榄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受理后,原告孙希贤因专利无效,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希贤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榄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希贤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希贤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