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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寸草心酒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渝05民初2561号
案件名称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寸草心酒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寸草心酒家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2561号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大道207号2单元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65940029M。

法定代表人:蒋春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延平,重庆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寸草心酒家,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兴胜路55号4幢附9-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74825095G。

投资人:管春晖。

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寸草心酒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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