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民初684号原告:南京市晨商箕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信府河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MA1NL3G39B。
法定代表人:刘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雪,江苏巨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晓佼,江苏巨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嘉县瓯北街道庙东小吃店,经营场所浙江省永嘉县瓯北街道双塔路置诚大厦1-6号商业用房(5015B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24MA2AWHTH4P。
经营者:叶恒绮,男,198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被告:金佳稳,男,199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昌豪,上海浩信(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市晨商箕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嘉县瓯北街道庙东小吃店、金佳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
原告南京市晨商箕食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市晨商箕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京市晨商箕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南京市晨商箕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