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91民初1674号 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
法定代表人:李东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庭祥,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廷虎,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县湾沚镇婴之乐母婴店,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芜湖县。
经营者:鲁爱美,女,198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芜湖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县湾沚镇婴之乐母婴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元,由被告芜湖县湾沚镇婴之乐母婴店负担。
审 判 长 黄晶晶 人民陪审员 汤方明 人民陪审员 姜建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汤丽娜 书记员管国珺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