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751号 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新建村下厝**。
法定代表人:杜新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丹,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吉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梅山镇蓉溪村园尾** 法定代表人:李春叶,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div>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其阳,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俊鹏,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吉乾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
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泉州吉乾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忠俊 审 判 员 傅兴锴 审 判 员 鲍冬凡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黄双英 书 记 员 许安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