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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与张伟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3民初549号
案件名称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与张伟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张伟彪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民初549号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和畅六路东39号B1-B3厂房。

法定代表人:ANDREALAMIERI,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益鹏,浙江浙杭(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伟彪,男,199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伟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

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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