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0民初17244号原告:浪琴表公司弗朗西龙有限公司[CompagniedesMontresLongines,FrancillonS.A.(LonginesWatchCo.FrancillonLtd.)],住所地瑞士联邦。
法定代表人:瓦尔特·冯·凯内尔(WaltervonK?nel),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彤,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匠(北京)国际钟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
法定代表人:卫鑫,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燕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匠(北京)国际钟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上海第二分公司,营业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奉贤区南桥运河北路。
负责人:林少渊,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燕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浪琴表公司弗朗西龙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匠(北京)国际钟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瑞匠(北京)国际钟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上海第二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2020年12月2日,原告浪琴表公司弗朗西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浪琴表公司弗朗西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浪琴表公司弗朗西龙有限公司[CompagniedesMontresLongines,FrancillonS.A.(LonginesWatchCo.Francillon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浪琴表公司弗朗西龙有限公司[CompagniedesMontresLongines,FrancillonS.A.(LonginesWatchCo.FrancillonLtd.)]负担。
审 判 员 陈杰华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法官助理 沈敬杰书 记 员 席璟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