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2知民初91号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致民路48号1层。
法定代表人:郭一凡,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孟,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雪影,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灵宝市路边边饭店。
住所地:三门峡市灵宝市荆山路116号。
经营者:王晓鹏。
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灵宝市路边边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