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322号 原告:本质(深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华繁路**嘉安达大厦第****。
法定代表人:陈锡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学鹏,浙江显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华万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六联社区横岭塘西六巷**101iv> 法定代表人:丘清龙。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iv>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本质(深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华万达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本质(深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