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869号 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建村下厝47号。
法定代表人:杜新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忠涛,北京德和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央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九都镇新峰村将军岭41号。
法定代表人:黄锦裕。
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泉州央圣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
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锡平 审判员 陈美雅 审判员 蒋秀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庄雯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