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林耀辉、深圳市元和堂药业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执复576号
案件名称林耀辉、深圳市元和堂药业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审查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元和堂药业有限公司;林耀辉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执复576号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被执行人):林耀辉,男,1972年5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陆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豪,广东广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良坤,广东广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元和堂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六约社区恒丰路****3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5415102H。

法定代表人:林耀彬。

被执行人:壹健康健康产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高桥社区盛佳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9724335J。

法定代表人:陈勇。

复议申请人林耀辉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罗湖法院)(2020)粤0303执异231-234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

本院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罗湖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元和堂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和堂公司)与被执行人壹健康健康产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健康公司)、林耀辉侵害商标权纠纷四案[执行案号为(2020)粤0303执13932-13935号]过程中,冻结、扣划了被执行人林耀辉、壹健康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

被执行人林耀辉对此不服,向该院提出书面异议。

异议人林耀辉提出的异议事由具体如下:1.涉案商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已经被在先使用人深圳市元和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和堂连锁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无效,该结果将在近期作出。

元和堂连锁公司由异议人、元和堂公司于2010年共同筹建并于同年11月3日获准注册,该司自开业以来,一致将涉案商标图样作为公司门店招牌图案、庆典现场宣传彩旗图案、交易文书LOGO等予以大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

但是,元和堂公司作为元和堂连锁公司的股东,明知元和堂连锁公司在先持续使用涉案商标却仍在2013年申请注册涉案商标,并在注册后马上开始进行大批量的商标侵权诉讼,主观恶意明显。

异议人已同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请求撤销原审判决。

2.如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继续强制执行,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宣告涉案商标无效决定后,被执行人将遭受难以逆转的损失。

届时会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执行回转,造成不必要的诉讼,增加各方的负担。

据此,请求中止(2020)粤0303执13932-13935号案件的强制执行,暂缓对异议人林耀辉及被执行人壹健康公司银行账户已冻结存款的划扣措施。

申请执行人元和堂公司提出的书面答辩意见具体如下:1.异议人所称针对涉案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后认为元和堂连锁公司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涉案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亦未违反该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遂裁定涉案商标予以维持。

2.早在2015至2017年间,元和堂连锁公司以及异议人就多次提出异议,均以失败告终。

3.异议人有申请再审的权利,但遵守并主动履行生效判决内容是异议人的法定义务。

据此,异议人提出的异议,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罗湖法院查明,2019年8月12日,该院作出(2020)粤0303民初9286-9289号四份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壹健康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元和堂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每案各人民币80000元;

二、林耀辉对壹健康公司因本案确定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元和堂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壹健康公司、林耀辉不服该判决并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3日作出(2020)粤03民终10921-109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元和堂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罗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粤0303执13932-13935号]。

在执行过程中,该院分别作出(2020)粤0303执13932-13935号之一、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壹健康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

另查明,元和堂连锁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对第11988063号“元和堂YUANHETANG及图”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7月16日作出商评字[2020]第0000191715号《关于第11988063号“元和堂YUANHETANG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罗湖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本案中,生效判决已确认异议人及被执行人壹健康公司须向申请执行人元和堂公司承担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该院对异议人及被执行人名下存款采取冻结措施符合法律规定。

且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实质为对生效判决不服,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的范畴,应另寻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遂裁定驳回异议人林耀辉的异议请求。

复议申请人林耀辉对上述裁定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事由具体如下:1.涉案商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侵犯在先使用人元和堂连锁公司的合法权益,元和堂连锁公司拟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2.复议申请人系元和堂公司的股东,已经于2020年9月4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司解散纠纷诉讼,案号为(2020)粤0307民初32266号。

一旦执行款项划至申请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申请执行人必将转移财产,届时将会使复议申请人在(2020)粤0307民初32266号一案中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据此,请求撤销罗湖法院(2020)粤0303执异231-234号执行裁定书,中止罗湖法院(2020)粤0303执13932-13935号案件的强制执行,暂缓对复议申请人林耀辉以及被执行人壹健康公司银行账户已冻结存款的扣划。

本院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元和堂公司与被执行人壹健康公司、林耀辉侵害商标权纠纷四案,罗湖法院审理后于2019年8月12日分别作出(2017)粤0303民初9286-9289号四份民事判决书。

罗湖法院(2020)粤0303执异231-234号执行裁定查明事实部分对上述案号表述存在笔误,本院予以纠正。

罗湖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首先,关于罗湖法院对本案执行依据进行强制执行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条之规定,人民法院负责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

申请执行人元和堂公司与被执行人壹健康公司、林耀辉侵害商标权纠纷已经审判程序进行司法认定和评判,并已有生效判决明确判令被执行人林耀辉、壹健康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元和堂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在未有相关法律文书撤销、推翻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效力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元和堂公司有权请求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兑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

因此,在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给付义务的情况下,罗湖法院以生效判决确定的内容为依据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而复议申请人林耀辉所提主要异议、复议事由,实质是对生效法律文书提出质疑,并不属于执行异议、复议处理范围,其若对上述生效判决不服,应当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其次,关于复议申请人林耀辉请求中止执行罗湖法院(2020)粤0303执13932-13935号案件并暂缓扣划被执行人已冻结银行存款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可见,复议申请人提出的需要中止案件执行的事由并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且复议申请人虽主张其与申请执行人另有公司解散纠纷案件正在审理,但相关案件并未要求中止或者暂缓对本案生效判决或者执行款项的执行,因此,在未出现上述规定的应当中止执行的法定事由的情形下,对于复议申请人提出的该项复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复议申请人林耀辉提出的复议理由,并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罗湖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3执异231-234号执行裁定,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林耀辉的复议申请,维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3执异231-234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