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951号 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江南火炬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荣照,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少美,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涂阿贵,女,198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
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涂阿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涂阿贵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涂阿贵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傅家顶 审 判 员 董耿瑜 审 判 员 孙志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庄丹钦 书 记 员 苏阿云 附:本案适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