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327号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海鹏,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伟,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密芳,女,198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其阳,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匹狼公司)与被告林密芳、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
七匹狼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寻梦公司的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七匹狼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庄希文 审 判 员 王经艺 审 判 员 郑 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林良楷 书 记 员 杨雅真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