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836号 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梧桐街道校场东路1467号金海大厦2幢308室301号。
法定代表人:詹安慈,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超超,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虎啸福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湖街道兰台路58号群盛花苑9幢1梯603室。
法定代表人:郭宝灵。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其阳,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俊鹏,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泉州市虎啸福腾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与泉州市虎啸福腾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且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傅家顶 审判员 董耿瑜 审判员 孙志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庄巧毅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