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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与泉州市鲤城区贝嘉母婴用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5民初2064号
案件名称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与泉州市鲤城区贝嘉母婴用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泉州市鲤城区贝嘉母婴用品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2064号 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论岘洞16-30BK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李东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桂,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泉州市鲤城区贝嘉母婴用品商店,住所地中国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东街9B-18号(新门牌为东街286号)。

经营者:张嵘。

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泉州市鲤城区贝嘉母婴用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

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傅家顶 审判员  董耿瑜 审判员  孙志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庄巧毅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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