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2134号 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江南火炬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荣照,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来,福建知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柳建军,男,197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柳建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立案。
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欲与被告进行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郑碧宗 审判员 骆志鹏 审判员 陈 琼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雅楠 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