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0)豫17知民初284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THIERRYDELATOURD’ARTAISE,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明明,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楠,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立东,男,198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立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2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一、被告陈立东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权的产品。
二、被告陈立东同意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就本案一次性向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人民币6000元(已履行)。
三、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收到赔偿款后,不再追究被告陈立东在上述案件中的侵权责任,由本案产生的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等所有费用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四、被告陈立东保证不再销售侵犯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的产品,如被告再次销售侵犯原告商标权的产品,赔偿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50000元。
五、本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被告陈立东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如泄露,另行赔偿原告人民币50000元。
六、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