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2096号 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罕台轻纺街1号。
法定代表人:戴塔娜,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娟,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赟,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河县欧力羊绒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清河县羊绒制品市场泰山路东侧、市场南路北侧(绒都商城4号楼08室)。
法定代表人:郑春华,系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泉州市一海三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宝洲路299号网商产业园42787号(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张炳基,系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清河县欧力羊绒制品有限公司、泉州市一海三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
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服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服装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清河县欧力羊绒制品有限公司、泉州市一海三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服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服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忠俊 审 判 员 王柳玲 审 判 员 鲍冬凡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黄双英 书 记 员 许安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