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1429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斑马株式会社。
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新宿区东五轩町2-9。
法定代表人:石川真一,该株式会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萍,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刚,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再审申请人斑马株式会社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507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斑马株式会社申请再审称,引证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一款“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
该无效宣告后,其商标注册人对此提起一审诉讼,该无效宣告的裁定被维持的可能性极高。
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注册的在先障碍,斑马株式会社是诉争商标的真正权利人,诉争商标经其大量宣传使用与之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应予核准注册。
请求依法再审,撤销二审判决,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诉争商标应否予以核准注册。
虽然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4月9日针对本案引证商标作出《关于第20055853号“MILDLINER”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引证商标予以无效宣告,但据斑马株式会社称,引证商标权利人已对该无效裁定提起行政诉讼,正在一审诉讼中。
可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引证商标作出的无效宣告裁定并未生效,引证商标仍为本案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故斑马株式会社以此为由申请再审不能成立。
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英文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并无差异,且斑马株式会社认可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因此,二者并存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的情形,原审判决对此认定并无不当。
斑马株式会社申请再审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斑马株式会社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斑马株式会社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