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447号 原告:何小滨,男,197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河南商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产业集聚区八一西路南侧亿龙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刘俊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何小滨诉被告河南商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何小滨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三项变更为“被告河南商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何小滨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2020年12月2日,原告何小滨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何小滨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小滨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小滨负担。
原告何小滨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