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1524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财富媒体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广东道30号新港中心1座812室。
法定代表人:彭灏文,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雪,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星楠,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旭,该局审查员。
再审申请人财富媒体知识产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富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2019)京行终892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财富公司申请再审称,1.诉争商标具有显著特征。
首先,财富公司申请注册的第27568716号“财富全球论坛”中文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
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
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
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
商业信息;
统计资料汇编;
提供商业和商务联系信息;
商业研究;
市场分析”等服务上具有显著性,应获准注册。
诉争商标对应的英文商标(第8720331号“FORTUNEGLOBALFORUM”商标)及使用在第16类“杂志、期刊”商品上的“财富全球论坛”中文商标已被核准注册,故诉争商标亦应获得注册。
其次,“财富全球论坛”商标在第41类“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安排和组织专家讨论会”等服务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财富公司形成固定对应关系,故诉争商标使用在第35类服务上时,亦能使相关公众将诉争商标与财富公司建立起固定对应关系。
2.财富公司在诉争商标的指定服务上经大量使用获得了显著特征。
该公司在举办每届财富全球论坛时邀请各界经济人士对商业问题进行探讨,并向与会人员提供由《财富FORTUNE》杂志资深编辑或特邀作家发表的商业研究结果和市场分析资讯。
财富公司在官网、论坛手册、论坛现场主背景板等直接列明合作伙伴,并向合作伙伴提供广告版面。
财富公司经营的《财富FORTUNE》杂志、财富Plus软件、财富中文网、“财富style”等微信公众号作为广告服务载体,提供广告服务渠道。
此外,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的部分商标亦是由名词和“论坛”文字组合而成,根据审查一致原则及权利人的合理期待,诉争商标也应当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项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及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
撤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9年1月16日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12640号《关于第27568716号“财富全球论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意见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请求维持二审判决;
本案诉讼费用由财富公司负担。
本院审查期间,财富公司提交了《99财富全球论坛》、1999年、2001年、2005年、2013年、2017年财富全球论坛的网络专题报道、关于“财富全球论坛”微信小程序的相关报道、“财富全球论坛”活动中的广告合作方、BPA关于《财富》中文版杂志发行情况的2003-2006年、2014-2015年品牌报告、微信订阅申请截屏、《财富》中文版杂志订阅申请单、中化集团介绍、2019财富全球500强排行榜参报参考信息等证据材料。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上述证据不予质证。
本院审查查明,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再审审查期间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诉争商标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第二款规定:“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仅由对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具有直接说明性和描述性的标志构成的商标缺乏显著性,消费者无法通过该商标将不同生产经营者的商品区别开来。
同时,如果将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作为商标注册,会产生商标注册人的独占使用,对其他生产同类商品的生产经营者是不公平的。
在判定是否为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标志时,应当综合考虑相关公众对该标志的认知情况;
该标志在指定商品或者服务上实际使用的时间、使用方式及同行业使用情况;
使用该标志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生产、销售、广告宣传情况及使用该标志的商品或者服务本身的特点等因素。
本案中,诉争商标“全球财富论坛”指定使用在“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商业研究”等服务上,基于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容易被识别为描述服务的内容、功能、用途等特点,缺乏区分服务提供者的识别功能,故一审、二审法院认定诉争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情形并无不当。
财富公司提交的诉争商标的使用证据主要涉及第41类“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安排和组织专家讨论会”等服务上,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在“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商业研究”等服务上取得了显著特征。
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财富公司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财富公司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财富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财富媒体知识产权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