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4229号 原告:成都闻酥坊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石盘镇檬子路5号5栋、7栋。
法定代表人:王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四川瑞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百姓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555号戊楼1005室。
法定代表人:王建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桐,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烨诚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涞坊路349号1层。
法定代表人:刘明。
原告成都闻酥坊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百姓网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烨诚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受理后,原告成都闻酥坊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闻酥坊食品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百姓网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烨诚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闻酥坊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10元,减半收取1355元,由原告成都闻酥坊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