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811号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莲花塘路9号。
法定代表人:孙飞,该协会常务副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英毫,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军,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泉州丰泽城东店,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安吉路与通源街交汇处泉州中骏世界城负一层。
负责人:全姬凤。
被告:福州睿隆嘉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林洲路8号正荣融信现代城A8楼603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文霞,职务: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潮州市潮安区古巷兴利达陶瓷厂,住所地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古四村水白片。
经营者:陈继旺 被告:陈继旺,男,汉族,1969年10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潮安县。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与被告福建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泉州丰泽城东店、福州睿隆嘉居贸易有限公司、潮州市潮安区古巷兴利达陶瓷厂、陈继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陈忠俊 审 判 员 傅兴锴 审 判 员 鲍冬凡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晓楠 书 记 员 洪永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