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知民初187号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36号。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该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聪,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白沟新城素林日用品销售部,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白沟镇商贸城二期319号。
经营者:纪素平。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市白沟新城素林日用品销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2月28日变更第2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商标侵权赔偿和合理费用共计壹万元。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