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2141号 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江南火炬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荣照,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来,福建知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绪宏,男,199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孙绪宏、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碧宗 审 判 员 骆志鹏 审 判 员 陈 琼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庄翊晶 书 记 员 杨雅楠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