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582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徐汉龙,男,196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午君,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佛山佳加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三洲社区新达工业路**厂房之一A。
法定代表人:熊泰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卫,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婷,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胜华世纪机械经营部,经营场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荔村西便基**首层。
经营者:刘玉梅。
一审被告:李凤兰,女,197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宁都县。
再审申请人徐汉龙因与被申请人佛山佳加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加公司)、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胜华世纪机械经营部、一审被告李凤兰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知民终4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徐汉龙于2020年11月16日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徐汉龙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汉龙撤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