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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汉龙、佛山佳加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5820号
案件名称徐汉龙、佛山佳加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徐汉龙;佛山佳加机械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胜华世纪机械经营部;李凤兰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582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徐汉龙,男,196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午君,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佛山佳加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三洲社区新达工业路**厂房之一A。

法定代表人:熊泰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卫,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婷,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胜华世纪机械经营部,经营场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荔村西便基**首层。

经营者:刘玉梅。

一审被告:李凤兰,女,197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宁都县。

再审申请人徐汉龙因与被申请人佛山佳加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加公司)、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胜华世纪机械经营部、一审被告李凤兰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知民终4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徐汉龙于2020年11月16日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徐汉龙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汉龙撤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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