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民初778号原告:太康县沣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马厂镇南街**。
法定代表人:张宁,总经理。
被告:温州蔡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大南街道大南路温州世贸中心**-13。
法定代表人:蔡微微。
原告太康县沣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蔡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
2020年12月31日,原告太康县沣文商贸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太康县沣文商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太康县沣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