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1195号之一本院于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对原告3M创新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四砂泰益超硬研磨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豫01知民初119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作出的(2020)豫01知民初1195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二十七页第五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变更为“如不服本判决,原告3M创新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被告青岛四砂泰益超硬研磨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