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初2628号之一 原告:福州固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埠兴村**楼**06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1158750811XB。
法定代表人:郑海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璇,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林洪,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池学建,男,196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璇,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林洪,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欧秀强,男,197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芳华,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艺龙,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州固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池学建与被告欧秀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池学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池学建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池学建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