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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鑫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泸州明星酒业有限公司、四川省古蔺喜乡酒业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5知民初124号之一
案件名称泸州鑫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泸州明星酒业有限公司、四川省古蔺喜乡酒业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鑫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泸州明星酒业有限公司;四川省古蔺喜乡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知民初124号之一 原告:泸州鑫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安宁大道三段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754744110A。

法定代表人:魏云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基田,四川理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浩,泸州市龙马潭区志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泸州明星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云锦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7918468886。

法定代表人:张德海,经理。

被告:四川省古蔺喜乡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古蔺县二郎镇郎酒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5062395837T。

法定代表人:张德海,经理。

原告泸州鑫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泸州明星酒业有限公司、四川省古蔺喜乡酒业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5日以需另行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鑫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本院决定免予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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