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303民初2266号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中华路。
法定代表人:马惠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象山区乐米优食品批发部,住所地桂林市象山区环城南二路桂林国际旅游品批发市场及住宅组团S-1号#楼1-26号。
经营者:尹方安,男,197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桂林市象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象山区乐米优食品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 准许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余款15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