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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环球娃娃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嘉兴欧杜纳塔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上海欧杜纳塔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4271号
案件名称宁波环球娃娃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嘉兴欧杜纳塔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上海欧杜纳塔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环球娃娃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欧杜纳塔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上海欧杜纳塔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民初4271号 原告:宁波环球娃娃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石碶街道光文路**。

法定代表人:王中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洋、张向飞,宁波市鄞州盛飞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被告:嘉兴欧杜纳塔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高桥街道高桥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田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炎军、王广,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欧杜纳塔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纪翟路****第******v> 法定代表人:葛东风。

原告宁波环球娃娃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娃娃公司)与被告嘉兴欧杜纳塔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欧杜纳塔公司)、上海欧杜纳塔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欧杜纳塔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环球娃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洋,嘉兴欧杜纳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炎军、王广到庭参加诉讼。

上海欧杜纳塔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六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环球娃娃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嘉兴欧杜纳塔公司、上海欧杜纳塔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ZL20182156××××.X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儿童安全座椅;

2.嘉兴欧杜纳塔公司、上海欧杜纳塔公司销毁库存儿童安全座椅成品、半成品以及专用制造模具;

3.嘉兴欧杜纳塔公司、上海欧杜纳塔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30万元;

4.嘉兴欧杜纳塔公司、上海欧杜纳塔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审理过程中,环球娃娃公司申请撤回第1项诉讼请求中关于停止许诺销售的主张,并明确第3项诉讼请求二被告赔偿责任为连带赔偿责任。

事实和理由:环球娃娃公司于2018年9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一种车用儿童安全座椅的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19年7月23日取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82156××××.X。

该专利至今有效。

二被告未经环球娃娃公司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擅自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侵害了环球娃娃公司享有的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

环球娃娃公司为获得相关侵权证据,通过与上海欧杜纳塔公司销售人员QQ聊天及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其购买取得了一件涉案产品,浙江省宁波市××公证处为上述证据保全行为分别出具了(2019)浙甬天证民字第7790号、第7791号公证书。

嘉兴欧杜纳塔公司答辩称:1.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实施的是现有技术,现有技术文件系名称为“360度旋转可调节角度式儿童安全座椅”、专利号为ZL20182146××××.2的实用新型专利文本;

2.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既不相同也不等同,不构成侵权;

3.环球娃娃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没有法律依据,嘉兴欧杜纳塔只是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商,并无主观恶意,也无生产行为,侵权时间极短获利甚微,未给环球娃娃公司带来实际损失,且涉案专利在产品中的贡献度低。

本案庭审中,嘉兴欧杜纳塔公司后撤回了在本案主张现有技术抗辩。

上海欧杜纳塔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9月25日,环球娃娃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一种车用儿童安全座椅”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9年7月23日,专利号为ZL20182156××××.X,目前该专利处于有效期内。

2020年5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第4449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

涉案专利共有6项权利要求,环球娃娃公司在本案主张权利要求1、3及4,具体内容如下: 权利要求1:一种车用儿童安全座椅,包括底座和设置在所述的底座上的椅背,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椅背可转动地设置在所述的底座上;

所述的椅背的底部固定设置有一上转盘,所述的底座上设置有与所述的上转盘相配合的转动凹腔,所述的上转盘的底部中心位置设置有一安装柱,所述的转动凹腔内设置有与所述的安装柱相配合的上下贯通的安装孔,所述的安装柱可转动地伸入安装在所述的安装孔内,且所述的安装柱的下部伸出所述的安装孔与一下转盘同轴固定连接,所述的下转盘的外径大于所述的安装孔的内径。

权利要求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车用儿童安全座椅,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底座与所述的上转盘之间设置有用于锁定所述的上转盘位置的锁位机构。

权利要求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车用儿童安全座椅,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上转盘的侧部沿圆周均布设置有四个锁位凹槽,四个所述的锁位凹槽分别对应使所述的椅背处于0°、90°、180°和270°的位置;

所述的锁位机构包括锁位拉手,所述的锁位拉手上设置有与所述的锁位凹槽相配合的锁位凸块,所述的锁位拉手可前后拉动地设置在所述的底座上,所述的锁位拉手与所述的底座之间设置有使所述的锁位拉手得以复位的复位机构,锁位状态下,所述的锁位凸块设置在其中一个所述的锁位凹槽内,需要转动时,向前拉动所述的锁位拉手,使所述的锁位凸块从所述的锁位凹槽中脱离出来,转动调节完成后,卸去施加在所述的锁位拉手上的拉力,所述的锁位拉手在所述的复位机构的带动下复位使所述的锁位凸块卡入所述的锁位凹槽中将所述的上转盘的位置锁定住。

涉案专利说明书内容包括:[0023]在此具体实施例中,椅背2的底部固定设置有一上转盘21,底座1上设置有与上转盘21相配合的转动凹腔11,上转盘21的底部中心位置设置有一安装柱211,转动凹腔11内设置有与安装柱211相配合的上下贯通的安装孔111,安装柱211可转动地伸入安装在安装孔111内,且安装柱211的下部伸出安装孔111与一下转盘22同轴固定连接,下转盘22的外径大于安装孔111的内径。

通过转动凹腔11给上转盘21的安装提供一个稳定可靠的安装定位,通过安装孔111给安装柱211的安装提供一个稳定且可靠的安装定位,通过上转盘21和下转盘22之间的配合连接,使得椅背2能够稳定安装在底座1上,且可在底座1上旋转,结构简单,操作方便。

[0024]在此具体实施例中,安装柱211的下端面设置有安装插槽2111,下转盘22的上端面上设置有与安装插槽2111相配合的安装凸块221,安装凸块221插入安装在安装插槽2111内。

通过安装插槽2111和安装凸块221之间的插接配合实现上转盘21在下转盘22上的安装预定位,便于上转盘21与下转盘22之间的固定装配。

2019年10月28日,环球娃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毛广泽在浙江省宁波市××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电脑登录账号为×××84、昵称为“GLOBAL+GLOBAL”的QQ软件,QQ聊天记录显示,该QQ号用户向QQ账号为23********、昵称为“上海Odona**兒童安全座椅”的QQ号用户购买被诉侵权产品儿童安全座椅一件,并向支付宝账号为“×××@odonata.com.cn”、名称为“上海欧杜纳塔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的账户转账货款370元(含运费30元)。

该聊天记录还显示盖有嘉兴欧杜纳塔公司发票专用章的收款收据一张。

同日,公证人员代某收取了运单号为262883279851顺丰快递包裹一件。

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毛广泽对包裹内的产品现状,安装后的产品状况、包裹拆封前后的状况进行了拍照。

2019年10月30日,浙江省宁波市××公证处就上诉公证过程出具了(2019)浙甬天证民字第7790、7791号公证书。

当庭拆封公证实物,内含儿童安全座椅产品一件,其可拆卸布套包含标有“欧杜纳塔?”、“odonaTa?”标识,骨架背部标注产品型号“Fr01”;

标有“odonaTa”标识及产品型号“Fr01”的使用说明书一份,说明书背面底部标注“制造商:上海欧杜纳塔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区纪翟路1525弄109号第11幢4层405室”、“生产商:嘉兴欧杜纳塔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高桥街道高桥大道1750号5幢4楼”;

盖有嘉兴欧杜纳塔公司发票专用章的收款收据一张。

外包装箱标注“型号:雅骑士D600”、“北京荣福盛科技有限公司”及公司地址等信息。

环球娃娃公司主张该儿童安全座椅产品即为本案被诉侵权产品。

嘉兴欧杜纳塔公司确认被诉侵权产品系其发货销售。

经庭审比对,原告主张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具备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相同及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4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

嘉兴欧杜纳塔公司辩称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同轴固定连接”概念不清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既不相同也不等同。

另查明,支付宝账号×××@odonata.com.cn实名认证为上海欧杜纳塔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再查明,嘉兴欧杜纳塔成立于2018年12月6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从事儿童安全座椅及配件、背带的组装、生产;

服装、鞋帽、橡塑制品、玻璃制品、文具、体育用品、五金交电、汽车用品、电子元器件、皮革制品、工艺礼品、纺织品、日用百货、模具的销售;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上海欧杜纳塔成立于2015年3月18日,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从事儿童安全座椅及配件、背带的组装生产,服装鞋帽、橡塑制品、玻璃制品、文具、体育用品、办公用品、家具、五金交电、汽车用品、电子元器件、皮革制品、工艺礼品、纺织品、日用百货、模具的销售,创意服务,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又查明,环球娃娃公司就同一被诉侵权产品在本院另分别提起一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诉讼和一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诉讼,为包括本案在内的诉讼维权进行了公证,并聘请专利代理师出庭,支出了一定人力财力。

上述事实,有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专利收费收据、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公证书、公证实物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专利号为ZL20182156××××.X的“一种车用儿童安全座椅”实用新型专利在有效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并已履行了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为有效专利,应受国家法律保护。

环球娃娃公司作为专利权人,依法享有诉权。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二、若侵权成立,嘉兴欧杜纳塔公司、上海欧杜纳塔公司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及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环球娃娃公司在本案主张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具备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和3相同的技术特征及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4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嘉兴欧杜纳塔公司均不予认可。

结合双方当事人发表的比对意见,对于双方无异议的部分,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对于双方存在争议的部分,本院具体评述如下: (一)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特征“所述的安装柱的下部伸出所述的安装孔与一下转盘同轴固定连接” 嘉兴欧杜纳塔公司辩称,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同轴固定连接”概念不清楚,根据说明书应理解为安装柱、下转盘上都设定有轴,安装后两者的轴心在同一直线上。

而被诉侵权产品中,下转盘无轴,为一平面,虽然二者都能够起到固定连接的作用,但无轴在固定效果上不太好,不过拆卸更加方便。

环球娃娃公司主张,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特征“同轴固定连接”是指安装处下转盘两个部件安装后同一轴心。

该理解基于上述描述的字面含义,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术语。

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中,并未限定下转盘有轴,且有轴或无轴的连接方式,均能够达到固定连接的目的,效果相同,而其他效果是由上述两种方式本身所带来的差异。

同时下转盘设定有轴的技术方案在权利要求2中有所体现,权利要求1中并未限定。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对权利要求的理解与认定应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视角,基于权利要求的文字记载,结合对说明书的理解,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对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特征“所述的安装柱的下部伸出所述的安装孔与一下转盘同轴固定连接”,说明书第0023段明确记载了“通过转动凹腔11给上转盘21的安装提供一个稳定可靠的安装定位,通过安装孔111给安装柱211的安装提供一个稳定且可靠的安装定位,通过上转盘21和下转盘22之间的配合连接,使得椅背2能够稳定安装在底座上,且可在底座1上旋转,结构简单,操作方便”。

根据涉案权利要求1和说明书第0023段的记载,能够确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虽然说明书0024段和说明书附图1-2中示出了下转盘的上端面设置有安装凸块,但其为上转盘和下转盘配合连接的一个具体实施方式,且限定在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2中,在界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不应当以说明书及附图的示例性描述限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也不能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技术特征“所述的安装柱的下部伸出所述的安装孔与一下转盘同轴固定连接”中下转盘必然具有轴。

故嘉兴欧杜纳塔公司关于权利要求1不清楚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中虽然下转盘无轴,但安装柱的下部伸出安装孔与下转盘配合,实现同轴固定连接。

故被诉侵权产品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特征“所述的安装柱的下部伸出所述的安装孔与一下转盘同轴固定连接”。

(二)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具备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4限定的技术特征“锁位拉手……所述的锁位拉手可前后拉动地设置在所述的底座上……需要转动时,向前拉动所述的锁位拉手,使所述的锁位凸块从所述的锁位凹槽中脱离出来”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 环球娃娃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中位于下座上的红色部分,后端部件为锁位拉手,红色部分前端凸起块为锁位凸块。

权利要求4中限定向前拉动锁位拉手,然后锁位凸块从锁位凹槽中脱离出来。

而被诉侵权产品中,需要按压按钮,带动底座内的红色部件,前后向前拉动,从而达到锁位凸块从锁位凹槽中脱离出来的效果。

两者构成等同,其功能效果一样,都是为了实现锁位凸块从锁位凹槽中脱离出来。

同时,被诉侵权产品中将按钮部件拿掉,同样也能够实现,用手向前拉动红色部件同样可以使得锁位凸块从锁位凹槽中脱离出来。

嘉兴欧杜纳塔公司辩称,被诉侵权产品并未公开权利要求4中限定的锁位拉手,其采用按钮加红色整体部分构成了锁位机构,红色按钮是在竖直方向上产生移动,从而前后的拉动设置在底座上的红色整体部件。

从功能效果上来看,二者的着力方式不同。

被诉侵权产品中的设置方式操作更加方便,而且其操作的时候是按压按钮,然后带动红色整体部分向前移动,并不需要用手直接触碰底座内的红色整体部分。

虽然按钮拿掉,也能够实现锁位凸块从锁位凹槽中脱离出来,但红色部分上设置有凹槽,其是为了与按钮部分相配合使用。

本院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4限定了“锁位拉手……所述的锁位拉手可前后拉动地设置在所述的底座上……需要转动时,向前拉动所述的锁位拉手,使所述的锁位凸块从所述的锁位凹槽中脱离出来”。

被诉侵权产品中红色按钮以及下座上设置的红色整体部件构成了锁位机构,红色整体部件的后端凸起块与上转盘上的锁位凹槽相配合,按压红色按钮,红色按钮在竖直方向上产生移动,带动底座上的红色整体部件向前移动,从而使得红色整体部件的后端凸起块从锁位凹槽中脱离出来。

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中的红色按钮和红色整体部件和涉案专利中的锁位拉手不构成相同的技术特征。

但是,被诉侵权产品仅仅是在涉案专利的锁位拉手的基础上,配合设置了红色按钮,以通过按压红色按钮实现红色整体部件的前后位移。

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采用直接用手拉动的方式,或者采用按压红色按钮的方式,其目的一致,均是为了使得锁位拉手向前位移,实现锁位凸块从锁位凹槽中脱离出来,二者的技术手段基本相同,实现了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了基本相同的效果,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联想到。

故被诉侵权产品中的红色按钮和红色整体部件及其配合关系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4限定的技术特征“锁位拉手……所述的锁位拉手可前后拉动地设置在所述的底座上……需要转动时,向前拉动所述的锁位拉手,使所述的锁位凸块从所述的锁位凹槽中脱离出来”构成等同。

综上,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二、嘉兴欧杜纳塔公司、上海欧杜纳塔公司侵权认定及责任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本案中,环球娃娃公司主张嘉兴欧杜纳塔公司、上海欧杜纳塔公司实施了制造、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此,本院认为,侵权产品系嘉兴欧杜纳塔公司发货销售,货款支付至上海欧杜纳塔公司的支付宝账号,由上海欧杜纳塔公司收款。

同时,侵权产品的说明书背面底部标注制造商为上海欧杜纳塔公司及其注册登记地址,生产商为嘉兴欧杜纳塔公司及其注册登记地址,在侵权产品和说明书中标注了商标注册人冯程许可嘉兴欧杜纳塔公司使用的注册商标“欧杜纳塔”、“odonaTa”,以标识侵权产品来源,结合嘉兴欧杜纳塔公司、上海欧杜纳塔公司的经营范围,可见嘉兴欧杜纳塔公司、上海欧杜纳塔公司的行为在客观上相互关联、分工合作,在主观上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共同的认识或者共同的意思联络,足以认定两者共同实施了制造、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

环球娃娃公司据此要求嘉兴欧杜纳塔公司、上海欧杜纳塔公司停止侵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环球娃娃公司诉请嘉兴欧杜纳塔公司、上海欧杜纳塔公司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半成品及专用模具的主张,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侵权产品、半成品尚有库存及嘉兴欧杜纳塔公司、上海欧杜纳塔公司仍持有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环球娃娃公司撤回嘉兴欧杜纳塔公司、上海欧杜纳塔公司停止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诉请,系其对诉权的行使,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关于赔偿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赔偿。

”本案中,鉴于环球娃娃公司没有向本院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在被侵权期间因侵权所受到的具体损失或嘉兴欧杜纳塔公司、上海欧杜纳塔公司在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具体利益,或可以参照的有效专利许可使用费,本院将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侵权产品的销售规模、范围、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影响、涉案专利的授权时间、类型、创新程度、环球娃娃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同时本院注意到以下事实:1.涉案专利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为2018年9月25日,授权公告日为2019年7月23日;

2.环球娃娃公司提供的侵权证据仅为嘉兴欧杜纳塔公司、上海欧杜纳塔公司销售的侵权产品1个,单价340元;

3.嘉兴欧杜纳塔公司、上海欧杜纳塔公司共同实施了制造、销售侵权行为;

4.环球娃娃公司就同一侵权产品在本院另提出两起专利侵权诉讼;

5.嘉兴欧杜纳塔成立于2018年12月6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上海欧杜纳塔成立于2015年3月18日,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

6.环球娃娃公司为本案维权进行了公证,并聘请专利代理师出庭,支出了一定人力财力。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嘉兴欧杜纳塔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上海欧杜纳塔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落入专利号为ZL20182156××××.X的“一种车用儿童安全座椅”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

二、被告嘉兴欧杜纳塔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上海欧杜纳塔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宁波环球娃娃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0000元;

三、驳回原告宁波环球娃娃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由原告宁波环球娃娃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417元,被告嘉兴欧杜纳塔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上海欧杜纳塔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383元。

原告宁波环球娃娃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被告嘉兴欧杜纳塔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上海欧杜纳塔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二份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并向最高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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