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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裕民与永康市瑾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民初2597号
案件名称吴裕民与永康市瑾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裕民;永康市瑾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597号 原告:吴裕民,男,台湾居民,1978年1月30日出生,暂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曼,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瑾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城西新区蓝天路**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3135727718。

法定代表人:荆志坚。

原告吴裕民诉被告永康市瑾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瑾玺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裕民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1万元”。

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吴裕民于2020年12月19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裕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裕民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裕民负担。

原告吴裕民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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