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8民初45263号原告:温州安迅工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梧田街道金迪路1号(第1幢202室)。
法定代表人:周胜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丹丹,北京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福堂,北京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戴玮,经理。
被告:浙江格蕾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桃源南路38号。
法定代表人:肖文信,总经理。
原告温州安迅工业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浙江格蕾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2020年11月26日,原告因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安迅工业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浙江格蕾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温州安迅工业电气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