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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安迅工业电气有限公司与浙江格蕾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0108民初45263号
案件名称温州安迅工业电气有限公司与浙江格蕾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温州安迅工业电气有限公司;浙江格蕾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8民初45263号原告:温州安迅工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梧田街道金迪路1号(第1幢202室)。

法定代表人:周胜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丹丹,北京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福堂,北京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戴玮,经理。

被告:浙江格蕾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桃源南路38号。

法定代表人:肖文信,总经理。

原告温州安迅工业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浙江格蕾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2020年11月26日,原告因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安迅工业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浙江格蕾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温州安迅工业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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