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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湘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李秀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15民初24349号
案件名称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湘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李秀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湘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李秀;李明中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5民初24349号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聂云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胡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成,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湘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经营者:冯永耀。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洪亮。

被告:李秀,女,汉族,1994年11月7日生,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艺宸,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勇刚,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明中,男,汉族,1972年2月22日生,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艺宸,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勇刚,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湘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组织召开了庭前会议。

审理期间,被告提出被控侵权店铺的实际经营者为李秀、李明中,并提交了其与李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李秀、李明中出具的《侵权承诺书》作为证据,原告申请追加李秀、李明中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组织召开了庭前会议,于2020年9月22日、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在本院的主持下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倪红霞审判员  陆光怡审判员  王 潇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奇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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