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豫0302知民初77号原告:洛阳餐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状元红路香榭里˙畔山兰溪商务中心9楼。
法定代表人:申家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夏怡,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原,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阳县香鹿山镇喜宴天下酒店。
经营场所:宜阳县香鹿山镇寻村。
经营者:樊恩柱,男,196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华,河南仕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洛阳餐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餐旅集团公司)与被告宜阳县香鹿山镇喜宴天下酒店(以下简称喜宴天下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餐旅集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夏怡、曹原,被告喜宴天下酒店的经营者樊恩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华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餐旅集团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喜宴天下酒店立即停止对餐旅集团公司享有的“宴天下”注册商标权的侵害行为;
2.要求喜宴天下酒店在《洛阳晚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侵权行为给餐旅集团公司带来的不良影响;
3.要求喜宴天下酒店赔偿餐旅集团公司因商标侵权所受到的经济损失15万元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17654元,共计167654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喜宴天下酒店承担。
事实与理由:餐旅集团公司是经洛阳市委、市政府批准成立的洛阳市四大旅游集团之一,其创立的洛阳餐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是河南省餐饮行业目前唯一的新三板挂牌公司,也是省、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之一,现拥有宴天下大酒店新区店、宴天下大酒店老城店、宴天下栾川店、宴天下幸福礼堂、洛阳水席园旗舰店、洛阳申诚全聚德大酒店、宴愉餐茶艺术餐厅等十余家子公司,是河南领先、全国知名的大型餐旅企业。
同时,其依法持有第12450549号以及第28298743号“宴天下”注册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类别为第43类,注册商标均在有效期内。
其享有商标权益的“宴天下”系列注册商标在其公司商业运营中大量长期使用,也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通过互联网、电视、报刊杂志等平台,对“宴天下”品牌进行宣传推广,“宴天下”餐饮品牌早已为消费者和业界熟知和高度认可。
通过多年的经营,餐旅集团公司及旗下“宴天下”酒店获得了“中华餐饮名店”“中国饭店金马奖”、“中国餐饮百强企业”、“中国餐饮业正餐知名品牌”、“全国绿色餐饮企业”、“全国营养健康餐饮示范单位”、“国家五钻级酒家”、“中国餐饮好案例”企业、“河南省五星级旅游餐馆”、“河南餐饮名店”、“河南省功勋餐饮企业”、“洛阳市长质量奖”、“洛阳市百强企业”、“洛阳老字号”等众多荣誉称号,餐旅集团公司及其“宴天下”餐饮品牌在全国餐饮行业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然喜宴天下酒店在其字号、门头招牌、店面张贴标语、店内场所布置以及客服名片上均完整地突出使用了“宴天下”字样,该字样与餐旅集团公司相同服务上享有商标权益的第12450549号以及第28298743号“宴天下”注册商标相同。
喜宴天下酒店故意误导消费者,致使相关消费者在对喜宴天下酒店与“宴天下”品牌之间以及原、被告不同经营者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产生混淆和误认,其行为显然已经侵害了餐旅集团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喜宴天下酒店辩称,1.其没有侵犯餐旅集团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喜宴天下酒店于2017年7月19日登记注册,依法经营至今,而餐旅集团公司申请注册的“宴天下”注册商标是在2018年11月28日登记注册,反而是餐旅集团公司侵犯了其在先使用的权利,其没有任何过错;
同时其门头招牌“喜宴天下”的字体是规规矩矩的类似宋体,而餐旅集团公司申请的“宴天下”商标的字体是比较随意的类似于“行书”的字体,两者可以明显区分开来;
“喜宴天下”重点在喜宴上,主要经营类似于婚宴、满月酒、生日宴等比较喜庆的宴席,而餐旅集团公司注册的“宴天下”商标明显没有这类含义。
2.餐旅集团公司侵犯了第三人的权利,明显属于恶意诉讼。
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商标网查询,网上商标查询的公示信息显示,2017年7月20日,江苏厨艺食品有限公司已经申请注册了“宴天下”的商标,其经营服务范围包括餐厅、饭店、快餐馆、流动饮食供应等餐饮项目。
按照餐旅集团公司的逻辑,恰好说明了餐旅集团公司侵犯了江苏厨艺食品有限公司的商标权。
3.餐旅集团公司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损失情况,同时其主张的律师费、公证费支出并非必要支出,故其要求赔偿损失没有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餐旅集团公司于2008年9月3日登记注册。
2013年4月28日,餐旅集团公司申请注册“下天宴”商标,2016年2月28日被核准注册该商标,注册号为第12450549号,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43类:饭店;
备办宴席;
餐厅;
咖啡馆;
会议室出租;
旅馆项目;
酒吧服务;
茶馆;
柜台出租;
汽车旅馆,注册有效期自2016年2月28日至2026年2月27日。
2017年12月25日,其申请注册“宴天下”商标,2018年11月28日,被核准注册该商标,注册号为第28298743号,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
备办宴席;
餐厅;
自助餐厅;
咖啡馆;
酒吧服务;
饭店餐馆;
旅游房屋出租;
会议室出租,注册有效期自2018年11月28日至2028年11月27日。
从2010年以来,餐旅集团公司旗下酒店开始使用宴天下商标,并通过杂志、网站、报纸对其公司、酒店进行了宣传,先后获得了诸如“洛阳最受市民喜爱的特色餐饮企业”、“国家五钻级酒家”、“中国餐饮业正餐知名品牌”、“2015、2016年度中国餐饮百强企业”、“中国餐饮业十大正餐品牌”等众多荣誉称号。
餐旅集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夏怡、曹原于2020年10月13日向河南省洛阳市九鼎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河南省洛阳市九鼎公证处于2020年10月20日出具公证书一份,载明:公证人员与刘夏怡、曹原于2020年10月16日上午一同来到位于宜阳县香鹿山镇001乡道与未来大道交叉口的“喜宴天下”酒店,上午11时32分,公证员用本人手机对“喜宴天下”的店铺门头外观进行拍照,共拍摄照片3张,随后上述人员一同进入店内二楼,公证员使用本人手机对“喜宴天下”二楼内相关现状进行拍照,共拍摄照片2张,随后由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刘夏怡进行点餐。
12时38分,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刘夏怡到店内一楼前台使用本人手机微信支付餐费,共花费人民币154元,支付后刘夏怡将手机微信支付页面进行截屏,取得截屏图片1张,并从酒店工作人员处取得河南通用定额发票(面额:壹佰元整)2张、“喜宴天下酒店”名片一张。
12时40分上述保全行为结束,现场共拍摄照片5张。
上述照片显示,该酒店在门头、玻璃门腰封、名片、店内墙壁WIFI密码粘贴处使用“喜宴天下”标识。
经比对,喜宴天下酒店所使用的上述标识中含有餐旅集团公司的注册商标“宴天下”三个字,此三字除字体不一致外,其余与餐旅集团公司的注册商标完全一致。
另查明,喜宴天下酒店于2017年7月19日注册成立,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住宿、餐饮服务。
本院认为,原告餐旅集团公司系第12450549号文字商标“下天宴”的商标权人,该商标处于注册有效期内,应依法受到保护。
原告餐旅集团公司在核准注册该商标之前,其旗下酒店就陆续开始使用宴天下商标作为酒店名称,并对宴天下商标进行了大量的宣传使用,使得该商标在相关消费者群体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后原告餐旅集团公司于2013年4月28日申请注册“下天宴”商标,并于2016年2月28日被核准注册,虽然该商标的写法为“下天宴”,但根据原告餐旅集团公司前期对该商标的长期使用情况,该商标的正确读法应为“宴天下”。
被告喜宴天下酒店的经营范围为住宿、餐饮服务,与原告餐旅集团公司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服务,其所使用的喜宴天下标识与原告餐旅集团公司的宴天下注册商标均属于文字标识,两者相比,“喜宴天下”文字标识中完全包含了原告餐旅集团公司宴天下注册商标,同时包含的宴天下三个字与原告餐旅集团公司第12450549号商标中的三个字除字体及书写顺序不一样外,其余基本一致,只是比原告餐旅集团公司的注册商标多了一个“喜”字,在宴天下注册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前提下,仅在涉案注册商标前加一个“喜”字不足以引起普通民众的视觉注意,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酒店与原告餐旅集团公司旗下的宴天下系列酒店存在某种特定关联,对其服务来源产生混淆,两者构成近似。
故被告喜宴天下酒店未经原告餐旅集团公司的许可,在门头、玻璃门腰封、名片、店内墙壁WIFI密码粘贴处多处使用了上述喜宴天下标识,属于商标性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系在相同服务项目上使用了与原告餐旅集团公司近似的标识,构成对原告餐旅集团公司第12450549号“下天宴”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的认定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原告餐旅集团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亦未举证证明被告喜宴天下酒店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喜宴天下酒店的侵权情节、主观过错程度并结合其经营场所的规模、地理位置及原告餐旅集团公司因本案支出的相关费用,将赔偿数额酌定为40000元。
关于原告餐旅集团公司提出要求被告喜宴天下酒店在《洛阳晚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侵权行为给原告餐旅集团公司带来的不良影响的诉讼请求,因原告餐旅集团公司未举证证明被告喜宴天下酒店的行为给其造成了不良影响,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宜阳县香鹿山镇喜宴天下酒店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洛阳餐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12450549号“下天宴”注册商标的行为;二、被告宜阳县香鹿山镇喜宴天下酒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洛阳餐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40000元;三、驳回原告洛阳餐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7元,由原告洛阳餐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89元,由被告宜阳县香鹿山镇喜宴天下酒店负担4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