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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秋婷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18刑初14号
案件名称谈秋婷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谈秋婷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18刑初14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谈秋婷,女,198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南陵县海纳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住南陵县。

因赌博于2016年7月24日被南陵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绩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4日被宣城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许恒华,安徽南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军,安徽南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宣城市人民检察院以宣检刑诉[2020]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谈秋婷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宣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华、检察官助理朱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谈秋婷及其辩护人许恒华、张军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6月,被告人谈秋婷将从南陵县孚德仑润滑油有限公司购买的散装润滑油进行灌装,并假冒“长城”注册商标的液压油,销售给安徽省小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计销售65桶,销售金额人民币13万元。

安徽省小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假冒“长城”注册商标的液压油,尚余23桶未使用,后由绩溪县公安局予以扣押。

2019年7月,被告人谈秋婷将假冒“长城”注册商标的1桶车辆齿轮油、1桶抗磨液压油、2桶防锈乳化油销售给施某,约定价格为6270元,施某尚未支付货款。

经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所抽样质量鉴定,安徽省小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仓库剩余的23桶假冒“长城”注册商标的液压油符合GB11118.1-2011标准。

经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对本案扣押的27桶润滑油进行真伪鉴定,均为假冒“长城”注册商标商品。

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谈秋婷接到绩溪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物证、书证、证人证言、检验报告和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谈秋婷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谈秋婷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谈秋婷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情节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情节无异议,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被告人谈秋婷将从南陵县孚德仑润滑油有限公司购买的散装润滑油进行灌装,并假冒“长城”注册商标的液压油,销售给安徽省小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计销售65桶,销售金额人民币13万元。

安徽省小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假冒“长城”注册商标的液压油,尚余23桶未使用,后由绩溪县公安局予以扣押。

2019年7月,被告人谈秋婷将假冒“长城”注册商标的1桶车辆齿轮油、1桶抗磨液压油、2桶防锈乳化油销售给施某,约定价格为6270元,施某尚未支付货款。

经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所抽样质量鉴定,安徽省小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仓库剩余的23桶假冒“长城”注册商标的液压油符合GB11118.1-2011标准。

经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对本案扣押的27桶润滑油进行真伪鉴定,均为假冒“长城”注册商标商品。

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谈秋婷接到绩溪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委托,南陵县司法局对谈秋婷进行社区影响调查评估,评估意见为谈秋婷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

谈秋婷向本院缴纳罚金7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物证24桶假冒“长城”注册商标抗磨液压油(型号L-HM46,170Kg),现存放于小小科技仓库。

1桶车辆齿轮油(型号85W90GL-5,16Kg),2桶防锈乳化油(型号M1010,170Kg)及4个防锈乳化油空桶现保存于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仓库。

系侦查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法扣押。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2019年9月5日,安徽省小小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周海滨至绩溪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报案称,2019年6月,小小公司从海纳公司购买175桶长城牌抗磨液压油(高压)L-HM46,剩余23桶未使用的液压油经长城润滑油公司检查,非该公司生产的产品,遂报案至绩溪县公安局。

该局于同年10月2日立案侦查本案,并于2020年4月28日决定对被告人谈秋婷取保候审。

3、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南陵县医院彩超检审报告单证实:被告人谈秋婷户籍信息,于2020年5月14日经检查已怀孕(早孕)。

被告人谈秋婷于2020年4月28日主动投案。

4、南陵县公安局南公(巡)行罚决字[2016]7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证实:谈秋婷2016年因赌博被南陵县公安局给予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6日将在新城公司的1桶长城抗磨液压油(高压)、2桶长城防锈乳化油、1桶长城车辆齿轮油,4个长城防锈乳化油空桶扣押封存于绩溪县市监局仓库;

将小小公司23桶长城抗磨液压油(高压)扣押封存于该公司1号仓库。

6、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授权书及汪某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授权其单位职工汪某、万家泉对侵犯其公司利益的行为行使举报、申诉、维权和对假冒侵权产品进行鉴定的权利。

7、举报信1份证实: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职工汪某2019年8月27日向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小小公司仓库内存放的23桶长城抗磨液压油(高压)为假冒长城牌润滑油,侵犯了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商标使用权。

8、现场鉴定证明2份证实:经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现场鉴定,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8月27日在新城公司查扣的1桶长城抗磨液压油46#,2桶长城防锈乳化油M1010、1桶长城车辆齿轮油85W90GL-5,以及2019年8月30日在小小公司查扣的23桶长城L-HM46抗磨液压油系假冒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产品。

9、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营业执照2份、商标注册证6份、商标转让证明6份、商标续展注册证明6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商标监(1999)49号关于认定“长城”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知2份证实:润滑油属销售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经营范围,长城商标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在传动液、发动机油、润滑油等多种油品上核定使用,于2015年8月28日转让给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使用,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6日。

“长城”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10、控告状一份证实:小小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向绩溪县公安局控告,该公司2019年6月两次从谈秋婷的海纳公司购买了金额为35万元共175桶长城液压油,后经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员工现场检查,确认为假冒长城品牌产品,请公安机关迅速立案、依法追究谈秋婷刑事责任的事实。

11、小小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身份证复印件5份证实:小小公司于1995年10月31日注册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1535541274,公司法人代表许道益。

小小公司授权该公司副总经理程存健协助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公司购买假冒长城液压油事宜。

12、润滑油销售合同2份证实:小小公司与海纳公司于2019年6月4日和10日两次签订了两份润滑油销售合同,约定海纳公司以每桶2000元的价格向小小公司销售长城液压油共计175桶,销售金额35万元。

合同约定海纳公司回收空桶。

13、46#液压油加注清单及油桶外包装照片证实:小小公司机械设备加注的从海纳公司购买的液压油数量以及该液压油型号、标准情况。

14、谈秋婷微信账户名称和与周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周某与谈秋婷通过微信联系商谈购销长城液压油相关事宜的事实。

15、支付业务回单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4份证实:小小公司于2019年6月27日将345440元液压油款支付给海纳公司。

16、小小公司入库单1份、外来人员出入登记表1份证实:皖P×××××车及余敏于6月10日、15日两次送液压油到小小公司,12日回收空液压油桶以及小小公司将海纳公司29750Kg(计175桶)液压油入库登记。

17、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绩市监[2019]106号)1份及现场执法照片证实: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位于华阳镇埠头上村65号的新城公司内涉嫌假冒长城商标的1桶长城车辆齿轮油85W90GL-5,1桶长城抗磨液压油(高压)L-HM46(已开封),2桶长城防锈乳化油M1010及4个长城防锈乳化油空桶予以扣押。

18、新城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新城公司于2019年8月14日注册成立,公司法人代表施某,位于绩溪县华阳镇埠头上村65号,公司经营范围为工业润滑油、防锈油的批发和零售。

19、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涉案物品函及清单证实:2019年10月18日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海纳公司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涉案的1桶长城抗磨液压油(高压)、2桶长城防锈乳化油、1桶长城车辆齿轮油,4个长城防锈乳化油空桶移交给绩溪县公安局。

20、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1份、海纳公司工商资料证实:海纳公司于2017年11月7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谈秋婷,系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场所南陵县籍山镇大坂城A10幢03室,经营范围为润滑油、石油制品销售。

21、借记卡账户主档查询及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证实:62×××78的农行卡户主为谈秋婷。

22、中国农业银行对公活期账户信息及法人账户明细信息证实:海纳公司对公账户账号12×××32,于2017年11月18日开设,小小公司于2019年6月27日向该账户汇款345440元液压油款。

23、葛某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7份证实:孚德仑公司2019年1月28日、6月3日、6月20日、8月7日、8月15日共卖给海纳公司润滑油、机油等油料共计金额295503元。

24、情况说明一份证实:绩溪县公安局未找到证人俞某。

25、安徽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所出具的检验报告证实:经安徽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所检测,绩溪县公安机关从小小公司抽取的谈秋婷涉案润滑油样品属合格产品,油品质量符合GB11118.1-2011标准。

26、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证实:经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鉴定,在小小公司检查发现的23桶长城L-HM46抗磨液压油(高压)和新城公司检查发现的1桶长城L-HM46抗磨液压油(高压)、1桶长城85/90GL-5车辆齿轮油的生产批号与防伪密码不匹配,2桶长城防锈乳化油(M1010)的生产批号不存在。

27、周某辨认笔录1份证实:周某辨认出与其洽谈长城润滑油购销业务的谈秋婷。

28、绩溪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5日15时20分至16时10分对小小公司内涉案润滑油保存现场进行检查,并随机从已开封并部分使用的油桶、未开封油桶及已灌装入设备中的润滑油进行取样。

29、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证实: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8月27日、30日分别对绩溪县华阳镇埠头上村65号的新城公司和绩溪县生态工业园区霞间路1号的小小公司仓库现场检查。

30、搜查笔录证实:2020年9月23日,侦查机关对谈秋婷所租籍山镇318国道汽车南站对面金穗工业园区的仓库进行搜查,未搜查到与本案有关物品。

31、证人施某证言证实:施某在家经营黄山锻打模具厂,该厂法人代表是其父施礼明,位于华阳镇埠头上村65号。

2019年7月,施某从其妻子的亲妹妹谈秋婷经营的海纳公司分次购买了1桶长城抗磨液压油46#、2桶长城防锈乳化油、1桶长城车辆齿轮油用于设备维护,4个长城防锈乳化油空桶以及6个蓝色的空桶用于盛放废机油,价格总共约6千多元,货款一直未付。

1桶长城抗磨液压油46#现已开封并部分使用在锻打模具厂的设备上。

同年8月27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及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来到其厂里,检查后告知其说厂里的长城牌的油是假冒产品,并将上述油料全部扣押。

同年8月份,施某在黄山锻打模具厂的地址上又注册了新城公司,该公司当时尚未营业。

润滑油运来的时候,都是未拆封未使用的。

32、证人汪某证言证实:汪某负责华东地区长城润滑油的维权工作,2019年8月,汪某接到绩溪县长城润滑油销售代表电话,说小小公司采购的一批长城润滑油有问题。

其与同事万家泉来到小小公司,通过现场检查发现公司仓库的23桶长城卓力L-HM46抗磨润滑油是假冒其公司的产品。

汪某便将情况向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时告知在另一厂也发现有长城品牌润滑油,当天下午,其与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来到埠头上的一家小公司,发现了1桶长城抗磨液压油46#、2桶长城防锈乳化油、1桶长城车辆齿轮油、4个长城防锈乳化油空桶。

经现场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33、证人葛某的证言证实:葛某与丈夫汪新清共同经营南陵孚德仑公司,海纳公司经常到其公司购买散装润滑油。

散装润滑油没有质检报告,价格约7元-8元每公斤。

34、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其经营的绩溪县天宸物资销售有限公司为中石化润滑油公司在绩溪唯一的授权经销商,长城普力L-HM46进货价格在2000元左右一桶,正常销售价格为2400元左右一桶,长城防锈乳化油M1010进货价格在2600元左右一桶,正常销售价格为2850元左右一桶。

35、证人张某2、胡某证言证实:张某2与胡某一起参与了公司新购设备液压油的加注工作,液压油的封口盖是其用钳子撬开的,封口盖标有“长城”二字和图案,桶身也标有“长城”二字和图案。

胡某负责公司新设备的加油现场的指挥和安全监督,公司共采购了175桶46#抗磨液压油,前两批共120桶液压油全部加注到了新设备中且原桶被全部回收,第三批55桶加了一部分到新设备以及2台旧设备中,剩余的23桶液压油卸到了1号车间仓库存放。

36、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下半年南陵海纳公司总经理谈秋婷到其公司联系售卖润滑油业务,周某负责接待。

2019年5月份,小小公司购进一批新设备,需使用长城46#液压油,其便与谈秋婷联系,后双方达成以2000元每桶的价格(含税及运费)从海纳公司购买120桶液压油的合意。

同年6月9日,谈秋婷将120桶液压油运至小小公司。

后小小公司发现购买的液压油不够用,周某便与谈秋婷商量再购买55桶,同年6月14日,谈秋婷将55桶液压油运至小小公司,灌装后还剩余23桶。

同年6月21日,海纳公司将发票快递至其公司,28日小小公司将345440元货款(扣除空桶回收价)打至对方公司。

同年8月份,中石化公司到绩溪调查长城润滑油情况,发现其公司从谈秋婷处购买的剩余23桶为假冒长城润滑油。

后周某电话与谈秋婷交涉,谈秋婷不接其电话。

37、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11月份,其将自己在南陵县籍山镇金穗工业园区汽车南站对面的两间门面房出租给谈秋婷,租期二年。

谈秋婷的海纳公司是卖润滑油的。

38、证人章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6月,章某帮谈秋婷运了二车货去小小公司,当时的运费是俞明通过微信支付给章某的。

39、被告人谈秋婷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7年谈秋婷注册成立了海纳公司,地址在南陵县大坂城,并在南陵开发区318国道边租了一个仓库,主要做润滑油生意,该公司销售的大部分润滑油是从南陵县孚德伦公司购买再对外销售。

谈秋婷在网上购买了部分印有长城商标的空油桶、灌装以及封口设备,如有客户需购买长城润滑油,谈秋婷便将从孚德伦公司购买的润滑油灌装进印有长城商标的油桶冒充长城润滑油卖给客户。

2018年谈秋婷到小小公司推销液压油,小小公司副总经理周某与其洽谈业务。

2019年周某联系了谈秋婷,双方达成以2000元每桶的价格(含税及运费)从海纳公司购买120桶长城抗磨液压油(型号L-HM46170Kg每桶)的合意,并签订了销售合同。

同年6月份,谈秋婷将120桶液压油运至了小小公司,并协助该公司将液压油灌入机器后将空油桶回收带走,该批液压油中有10桶是谈秋婷灌装的假冒长城商标液压油,其余110桶为正宗长城液压油。

后周某又联系说需要再运一些液压油到公司,谈秋婷便将相同型号的55桶液压油运至小小公司,该批液压油全部是谈秋婷灌装的假冒长城商标液压油。

小小公司将货款34万多元支付给了海纳公司,谈秋婷将该笔货款转到自己的农行卡,并转给了孚德伦老板汪新清15万之前欠付的购油款,一部分还了其弟弟谈长骏和其男朋友俞某弟弟俞金田的欠款。

2019年7月,谈秋婷将假冒的1桶长城车辆齿轮油(16Kg每桶),1桶长城抗磨液压油(170Kg每桶),2桶长城防锈乳化油(170Kg每桶)及几个空桶卖给了其姐夫施某,其与施某未约定具体价格,其也未收钱。

后周某打电话告知说从其处购买的液压油不是正宗的长城润滑油,要其赔偿,谈秋婷便将周某拉黑不再与其联系。

上述假冒长城润滑油销售金额共计136270元,谈秋婷获利约32500元。

2020年4月28日,谈秋婷在接到民警的电话通知后,到绩溪县公安局投案。

海纳公司名下没有任何财产,俞某没有参与灌装和销售的过程。

谈秋婷销售给施某的润滑油只有几个空桶没有封口,装满润滑油的都封了口,当时讲好了价钱,但是施某一直没有付钱。

谈秋婷表示认罪认罚。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各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依法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谈秋婷未经“长城”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润滑油商品上使用与“长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对外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润滑油非法获利,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136270元,情节严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谈秋婷的行为依法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谈秋婷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谈秋婷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谈秋婷积极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谈秋婷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宣告缓刑对所居住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谈秋婷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谈秋婷应当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持本判决书到南陵县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逾期不报到的,南陵县司法局有权向本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建议本院撤销缓刑。

罚金已缴纳。

)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润滑油(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刘 燕 审判员 马 烈 审判员 潘成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飞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侵权假冒物品数量及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

违法所得数额无法查清的,罚金数额一般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违法所得数额和非法经营数额均无法查清,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一般在三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

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在十五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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